粤港澳大湾区在欧盟跨境医疗成功后累积的经验

2022-07-07

跨境医疗合作在欧盟成功实施多年,积累不少经验。

第一,形成有效的组织推动国家间合作。社会保障协调行政委员会专项负责跨境医疗,包括提供政策建议、咨询和审查,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也会对跨境就医政策的执行进行审议监督; 

第二,建立欧盟层面的共同框架和原则。通过明确移民跨国就医的权利和限制、政府间医疗保险领域合作条例等内容,欧盟跨境医疗始终坚持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医疗保险关系可携带性,强调无论是否本国国民都平等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权利。

第三,在医疗服务标准化方面实行有限治理。欧盟在充分尊重各成员国医疗保障制度独特性和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间协调,允许保险项目、筹资方式、给付方式和缴费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四,持续推动信息化建设,以规范数据传递和共享。成员国必须通过欧盟搭建的社会保障信息电子交换平台进行跨境资格认定、转移接续和结算等活动。但各国制度差异也带来问题。


欧盟缺乏足够的财力去管理各成员国具体的医疗保障事务,因而患者在跨境就医的实践中会被设置较高的获取门槛,还可能遇到费用报销、争议赔偿等问题。对于通过税收筹资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英国而言,跨境医疗合作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负担,在医疗服务收费的逆差更成为了脱欧派呼吁控制移民的指摘。与欧盟不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合作表现为 “一国两制”下 “次国家层次”主体之间的合作,既有文献主要从制度、财政和行政三方面剖析粤港澳大湾区内公共服务跨境合作的难点。首先,制度差异制约公共服务供给的合作。港澳地区与广东省决策的机构、程式、效率和权力不同,跨境公共服务供给所需的资源、人才等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知识难以有效扩散。但是既存制度差异形成的张力能重塑场域内成员的认知,依托 “两制”所带来的制度空间,充分发挥港澳地区专业技术优势和内地管理制度优势,能有效提升合作方的彼此认同度。其次,财政分割导致公共服务合作筹资困难、推进缓慢。公共物品涉及到财政支出合作,没有专项资金供给使公共服务合作缺乏执行力和有效的集体行动,使得教育和医疗等软性公共物品供给进展缓慢。最后,缺乏区域议事决策的人事机构及规则。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协调的主要形式是联席会议制度,难以形成一个跨越边界的多层次组织体系合作框架机制,容易使得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因此,有学者提出了 “国家战略嵌入”的新模式,政治嵌入通过行政权威、制度规则和法律规范营造 “任务环境”,以平台搭建、利益协调和政策激励进行宏观引导,弥合大湾区府际合作困境。


上述立足于宏观制度的研究对于阐释合作治理机制做出有益贡献,但仍不足以解释粤港澳大湾区内公共物品供给跨境合作的经验。既有研究多关注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治理架构,而忽视非政府主体。粤港澳地区尤其是港澳社会具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深厚基础,近年来随着跨境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跨境公共服务领域形成了以港澳社会组织管理为主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而对于不同制度背景下跨境合作医疗服务应当如何展开和如何维系,更缺乏前沿研究。


出自《强弱制度交互演进视角下的跨境医疗合作—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例》作者吴小芳,钟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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