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跨境医疗服务的法律规定

2022-07-04

欧洲跨境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3类。第一是欧盟2011年发布的《跨境医疗服务患者权利应用指令》。根据指令,患者在本国医疗系统中有权获得的医疗服务,如其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接受同样的医疗服务,可以获得报销。指令适用于另一欧盟成员国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指令规定,跨境医疗服务的报销水平与本国同一服务的报销水平相同,但是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在就医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即使在本国提供同一服务的费用可能高于在就医国的实际费用。除了规定跨境就医的报销权利,指令还对有关跨境医疗服务的信息公开以及服务安全和质量提出了相应要求。根据指令,各成员国需向欧盟委员会报告跨境医疗服务的情况,主要包括跨境医疗服务信息需要、需本国事先批准的跨境医疗服务、不需本国事先批准的跨境医疗服务、跨境医疗服务的报销总额等。


第二类法律规定是关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第883/2004号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主要覆盖3种跨境医疗服务:一是非计划医疗服务,指持欧洲健康保险卡在保险主管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短暂停留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二是计划医疗服务,指持有可携带文档S2在保险主管国之外的成员国获得计划医疗服务;三是持有可携带文档S1在主管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居住或工作的人员获得居住国的医疗服务。第三类法律规定是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跨境服务协议。欧盟一些成员国采用双边和多边平行协议的方式,解决跨境就医的需要。


出自《欧洲跨境医疗服务及其数字化》作者翁惠芬,张一凡,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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