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学研究人体受试者国家委员会( National Commiss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 NC,1974-1978),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同时通过了”国家研究奖励法案“。在法案通过的4年里,委员会相继颁布了有关胎儿、妊娠妇女及体外受精(IVF)的法规。1978年美国成立了伦理咨询委员会( ethics advisory board,EAB),提供有关胎儿、孕妇及人类体外受精方面的建议。此后,美国政府关于胚胎领域的研究、资金资助、伦理法规不断更新和变化,直到今天在美国不同的州法规中,某些试管婴儿的技术操作仍然被禁止。正是美国这种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造成美国在试管婴儿技术发展过程中,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