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于妇女生殖健康的重要起点

2023-05-18

我国“试管婴儿之母”张丽珠教授所说:“生殖健康的概念应该是广义的、整体的,而不应仅仅局限于生殖过程的某一方面。如在生殖调节领域中,既应有节育措施又应该包括对不育症的治疗。在我国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下,1988年3月10日我国首例“试管婴儿”在北医三院诞生,首例配子输卵管内移植的“试管婴儿”于同年10月18日在湖南湘雅医学院诞生,这是我国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于妇女生殖健康和生育权利实现的重要起点。此后,包括这项技术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被成功地运用于我国不孕不育症的治疗。由此实现了妇女生育权利的更加宽泛内涵:当妇女没有生育意愿或意外怀孕时,可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当妇女决定生育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安全生育;当妇女愿意生育但出现不孕不育困难时,可以得到医学技术的帮助实现生育意愿。


在计划生育中坚决反对性别歧视。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些法律规定,符合《消歧公约》反歧视的要求和解决我国仍存在的男尊女卑问题以及歧视不孕不育妇女、歧视生育女孩的妇女等问题。


完善和扩展就业女性的生育权利保护。2001年认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关于在妇女的职业生涯中免受生育歧视、保障就业妇女的生育健康和职业健康以及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1993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X2007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X2010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2012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因篇幅原因此处不再赘述。


出自《从妇女生育权看单身妇女享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权利》作者刘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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