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有生育权

2022-09-30

除了基本权利维度,为保证生育权保障的落实, 还应该充分把握生育权的私权属性。有判决在认定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同时,认为它也是一项人身权。我国 《民法典》 创造性地专设“人格权编冶,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强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进行全覆盖式的保护,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一般人格权, 以及以身体完整和身体自我决定为核心内容的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


这些重大的立法创新,对于与生育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审理,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作用。一些论者指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维护和实现其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作为每个自然人固有的维护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生育权的享有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社会地位、婚姻状态等因素而有所差别,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可和对人格的尊重。生育权所包含的一项关键生育利益是自然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冶。


一般认为,生育权主要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生育隐私、安全保障权等方面的内容。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包括权利主体对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方式的自主决定权,关涉个人意志自由、行为自由、精神独立及未来发展等重大事项, 是维护主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重要维度。我国传统观念将生育和婚姻紧密联系在一起,但以婚姻关系作为考虑前提的生育制度忽视了单身女性的生育保障。在广义上, 单身女性包括未婚以及离婚、丧偶女性。单身女性的生育意愿已经不容社会忽视,不想受到婚姻关系束缚的女性生育, 并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单身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国家或他人不得对个人生育行为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国宪法精神体现的应然之义。许多国家,单身女性生育已然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与保障。有报告显示,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中有三分之一是未婚。


出自《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成与实现路径》作者张郭,汪振星,孙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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